怎么又是你们?三男子足浴店“碰瓷”遇同一老板...
“花样百出”的“碰瓷”套路,让大家防不胜防。近年,“碰瓷”现象时有发生,性质恶劣、手法隐蔽多样,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,也扰乱社会秩序。
今天,我们来关注青浦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类“碰瓷”案件。
陈老板回想起来,半个月前自己店里发生了类似事件:当时,两名男子到店内做按摩,中途要技师去前台拿水,等技师回到房间时,发现其中一名男子摔倒在地,另一名男子声称需前往医院检查。
几小时后,两名男子带着另一名壮汉回来,壮汉称足浴店未防护措施地板湿滑致其好友摔倒,提出索赔一万元。陈老板前往医院查看诊断说明,经医生证明确实是骨折。无奈之下,陈老板赔偿三人3000元。
接到高老板电话后,陈老板前往高老板的足浴店,发现三人竟是“熟人”,正是半个月在其足浴店“摔倒”的顾客,遂前往派出所报警。
经查明,于某因意外导致右手小拇指骨折后,自2020年5月起,三人在上海、江苏等地足浴店、按摩店等场所连续作案9次,在店内消费过程中虚构于某不慎摔倒导致右手小拇指骨折的事实,多次骗取店主钱款,累计涉案金额约人民币4万元。
法院判决,被告人于某、李某、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多次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
问题来了
“碰瓷”怎么界定,如何惩治呢?
“碰瓷”本是群众对一类社会现象约定俗成的用语。根据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《关于依法办理“碰瓷”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》,“碰瓷”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,采取诈骗、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。
什么行为才算“碰瓷”呢?日常生活中,最常听说的“碰瓷”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,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、无证驾驶、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,通过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“碰瓷”。
根据《关于依法办理“碰瓷”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》,“碰瓷”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:
一类是诈骗类。即制造假象,采取欺骗、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,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。其突出特点是“骗”,主要涉及诈骗罪、保险诈骗罪、虚假诉讼罪。
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。即不仅制造假象,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、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、隐私,扬言侵害相要挟,从而获取财物。其突出特点是“敲诈”,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。
“碰瓷”行为扰乱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。从法律角度看,碰瓷行为根据情节轻重,会受到不同的处罚,但并非只要是“碰瓷”就是刑事案件。
对实施“碰瓷”,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,触犯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。碰瓷情节严重的则触犯《刑法》,由于碰瓷的主观目的出于钱财的勒索和敲诈,因此在行为认定时,依据《刑法》中具体的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等具体量刑。
素材 | 刑事审判庭
撰稿 | 朱晶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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